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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罗盘“品牌守护者计划”
万安罗盘,是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万安罗盘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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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罗盘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黄山:名山之下,徽州文化,茶叶飘香,旅游胜地。

    黄山:名山之下,徽州文化,茶叶飘香,旅游胜地。

    黄山,位于中国东部地区安徽省南部,地处长江三角洲平原的西部边缘,是连接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和华中地区(湖北、河南、江西)的重要节点。它北接宣城市,南临浙江省杭州市,西连江西省景德镇市,东靠浙江省衢州市,总面积约9807平方公里。作为安徽省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之一,黄山自古以来就是中原文化与吴越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合福高铁、杭黄高铁等多条重要铁路干线穿城而过;新安江及其支流构成了黄山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黄山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适中,降水量相对丰富且分布较为均匀。这里的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在15°C至16°C之间。春季温暖多雨,夏季炎热潮湿,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但雪量较少。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黄山风景区展现了广袤的山林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黄山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也是世界著名的旅游景点。黄山市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盆地和平原地带,得益于新安江及其支流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湿润环境中发展高效的农业。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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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2 14:08
    浏览 25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万安罗盘』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3年12月31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万安罗盘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万安罗盘
    登记/申请单位(人):
    休宁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批准/公告文号:
    2013年第190号
    批准/生效日期:
    2013年12月31日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万安罗盘】地理标志?

    万安罗盘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休宁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进行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万安罗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万安罗盘】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万安罗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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