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丑柑“品牌守护者计划”
蒲江丑柑,又称蒲江不知火,产自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是当地著名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蒲江县地处四川盆地西南边缘,具有独特的丘陵地貌和温润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土壤肥沃且富含有机质,为丑柑的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蒲江丑柑虽然外表“其貌不扬”,但内含乾坤,果肉饱满多汁,口感酸甜适中,风味独特,富含维生素C、糖类、膳食纤维以及多种微量元素,营养价值极高,具有清热润肺、生津止渴、开胃消食等功效,深受消费者喜爱。近年来,蒲江县积极推动丑柑产业的发展与升级,通过引进优良品种、推广绿色生态种植技术、严格品质管控以及加大品牌宣传力度,使得蒲江丑柑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日益提升,产品远销全国乃至海外。

蒲江丑柑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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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丑柑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成都:天府之国,熊猫故乡,美食天堂,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

    成都:天府之国,熊猫故乡,美食天堂,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

    成都位于中国四川省中部偏西,地处成都平原腹地,是连接西南地区的重要枢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成都是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中心之一,总面积约为14,335平方公里,辖12个市辖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以及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县级行政区。成都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成都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夏季炎热潮湿,冬季较为温和少雨。年平均气温约为16摄氏度左右,降水量充沛,主要集中在春夏两季。这种气候条件不仅有利于农业发展,也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成都平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是中国重要的粮食产区之一。此外,成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如岷江、沱江等河流贯穿全境,形成了独特的水域景观,并为城市提供了宝贵的淡水资源。成都的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城市绿化覆盖率高,空气质量和水质持续改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成都是中国著名的农业大市,该地区主要种植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尤其以优质大米、茶叶、柑橘等特产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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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3 12:38
    浏览 67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蒲江丑柑』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5年12月29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蒲江丑柑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蒲江丑柑
    登记/申请单位(人):
    蒲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批准/公告文号:
    2015年第162号
    批准/生效日期:
    2015年12月29日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蒲江丑柑】地理标志?

    蒲江丑柑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蒲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进行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蒲江丑柑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蒲江丑柑】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蒲江丑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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