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大米“品牌守护者计划”
建三江大米,是黑龙江省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建三江大米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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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大米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黑龙江:千里冰封,万里雪飘,冰雪奇观

    黑龙江:千里冰封,万里雪飘,冰雪奇观

    黑龙江省,简称“黑”,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北部,介于北纬43°26′至53°33′、东经121°11′至135°05′之间。它东、北两面与俄罗斯隔黑龙江、乌苏里江相望,西接内蒙古自治区,南连吉林省。黑龙江省总面积约为47.3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面积第四大的省级行政区。地形以平原为主,东部和北部为山地丘陵,构成了丰富的自然景观。松花江、嫩江等河流贯穿全省,不仅为农业灌溉提供了充足的水源,也形成了独特的湿地生态系统。黑龙江还拥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多个重要城市,是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黑龙江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较大。夏季温暖湿润,冬季寒冷漫长,春秋两季较为短暂。年平均气温在-5℃至5℃之间,降水量大约为400-600毫米,主要集中在夏季。这种气候条件不仅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也为黑龙江的森林植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形成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特别是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地区,是东亚最重要的生态保护区之一,拥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黑龙江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满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这里是清朝皇室的故乡,也是古代渤海国的核心区域。黑龙江见证了无数历史变迁,从古代的肃慎族到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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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5:43
    浏览 10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建三江大米』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0年07月13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建三江大米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建三江大米
    登记/申请单位(人):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批准/公告文号:
    2010年第71号
    批准/生效日期:
    2010年07月13日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建三江大米】地理标志?

    建三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黑龙江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进行核验后,再经所在地(黑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黑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黑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建三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建三江大米】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建三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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