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等。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近年来,发展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已成为各地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1)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4)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通过后,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需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不收取使用费。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1)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2)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亦应当履行相关义务:1)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2)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3)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并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部令 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